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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金自白】陈云峰律师:ICO法律合规、监管现状及监管趋势

imtoken知乎 2024-01-26 05:07:29

本文节选自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在第52期钛网在线课堂上的分享。 点击链接注册成为Titanium Media Pro专业版用户。 您可以免费参加钛信在线课程,与钛信客户直接交流,查看丰富的专业数据信息:

数字货币的监管状况

从法律上讲,数字货币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定货币有着根本的区别。

按照最经典的教科书定义,货币通常具有五个属性——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存手段、世界货币。

至于数字货币,一方面是基于软件程序的描述,另一方面也是密码学的一门学科,在一些国家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在最近的勒索事件中,黑客直接索要比特币,更加凸显了比特币的价值。

从目前市场上的ICO项目来看,还是以募集比特币为主。 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已经赋予了比特币法律地位。 我国第一份关于比特币的官方文件是2013年12月3日央行会同四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创历史新高,高层认为风险比较大。 该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并明确规定其不是货币,尤其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第二次是2014年3月,通知发出后,比特币价格快速下跌。 这与2016年12月的情况非常相似,但3月之后仍有非常大的交易量。 当时央行加了一个通知,就是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限制。

2014、2015、2016这三年是比特币相对稳定的阶段。 2014年后,我们迎来了P2P的野蛮生长,比特币这个话题被冷落。 2015年是股市跌宕起伏的一年,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之年。 因此,这段时间比特币相对平静比特币交易群,其价格运行也相对平稳。

但在2016年下半年,比特币在12月份涨到了8000多人民币,于是央行在1月份约谈了比特币交易的三大平台,比特币跟着监管部门的动作,在几天内迅速回落到4000多人民币。

然后从这个起点一直到前段时间,比特币涨到32000人民币。 这是一个大浪潮,中间提出了ICO。 随着ICO的不断兴起,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迅速攀升。 各大媒体和官方机构都在行动,央行也在研究和开会。

8月24日,国务院印发《处理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到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集资的行为,如果违反国家许可和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起行政调查,这是对 ICO 行政监管的明确信号。 这类似于2013年的P2P,当时网贷是在2016年8月24日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后进行认证的。

我们希望随着《非法集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成规,对ICO有一些细化规定。 因为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尤其是这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体要么“法律明令禁止就可以做”,要么野蛮生长。 要么是脑子出了问题,影响了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等等,造成社会不稳定。

市场上有一种说法,“放则乱,控则亡”,但这个规定的出台,我们认为对创新主体的目的是有好处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 它在两者之间插入了行政监管措施,也是行政调查。

ICO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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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网上的统计表。 2016年区块链项目的融资额度还很低,只有3.31亿美元。

项目数量

物品数量

众筹规模

众筹规模

这两张统计图表来自国务院计算机应急中心吴主任在上个月于贵阳举行的ICO全球大会上发布的《ICO发展报告》。 从这份报告来看,有两项数据增长明显。 一是项目数量,二是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达到人民币26亿元。 我们保守估计,今年7月19日至8月19日的融资数额,上半年可能已经超过26亿元的额度。

如何运行 ICO?

首先,区块链技术公司必须先制作一份关于ICO项目的白皮书,然后在众筹平台或其他一些媒体上发布;

第二,投资者看到白皮书就知道它披露的币种。 如果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没有这种可以兑换现金或其他货币的货币,那么他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兑换货币。 投资或出资区块链技术公司;

第三,区块链技术公司发行代币,以价格核算的形式兑换给投资者,使区块链技术公司获得募集的代币,投资者获得代币;

第四,兵分两路。 第一区块链的技术公司获得募集的币,注册收款,进行分配结算,然后使用。 投资者比较单一,基本上大部分代币都是在二级市场交易。 有增值和代币突破,所以要提醒小伙伴们注意,风险还是挺大的。 有个别代币暂时不在二级市场上,你持有它作为项目启动时使用的工具。

市面上的白皮书五花八门,有的很高大上,有的非常难懂。 审查白皮书应包含的要素仍然必须具有:

第一,赞助商的信息。 当然,目前的做法是在瑞士等一些比较支持ICO项目的国家注册一个非盈利的基金组织,然后由基金会作为发起人,委托国内的项目承办团队进行实施. 这需要介绍发起人和委托团队。

二、技术介绍。 我们认为,比较正规的ICO项目应该对底层区块链技术进行概念论证,披露技术架构、技术路线、开源进展等,并描述应用场景。

第三,资产的创造和分配。 例如拟募集的币种、数量、计划用途、分配方案,包括代币性能介绍、兑换方式等。 此外,还应披露募集失败的处理机制。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 我们非常赞同第三方服务机构介入ICO项目,如法律合规和财务监管、财务审计、技术评估等。 大家都知道ICO项目的风险很高,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等,第三方机构也应该提醒和披露这些风险。

第五,代币性质的定义。 这也是隔离风险的一种方式。 有些白皮书不是特别精确,很容易导致股权证明、股权证明,或者股权和收益的混合甚至交易凭证。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和背景下,最好将代币的性质定义为一种与股权资本回报无关的交易凭证。

ICO监管的现状

关于ICO项目本身,我们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对于一些交易所,我国有一些明确的监管政策,但对于ICO代币交易还是比较模糊。

除了主流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钻石交易市场和黄金交易市场,在政府的批准下,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也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走上风口浪尖。 特别是对于各地接入P2P网贷的交易所,我国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7年出台了法制38号、37号、64号文件。 做了规范。

例如,2011年38号文明确规定,产品权益必须整体转让,权益不得分割等额公开发售,也不得通过渠道买卖。集中招标。 万一我们的二级市场落入38号、37号、64号的监管政策,对二级市场的交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近日,各大媒体也为此大肆炒作,甚至提到证监会将重磅监管ICO。 这也是我们认为最有效的抓手——整顿二级市场。 因为现在大部分二级市场都是直接从通信管理局拿ICP证,没有其他证照管理。 所以你会看到市场上有近百个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除了主流的,还有我们俗称的山寨币交易平台。 我们认为交易所是最先受到监管的。

关于众筹平台的管理文件,我们看到的是证监会发的16号、29号文件,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募集投资资金、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该平台容易被监管。

因为众筹平台是完成ICO的必要中间环节,可能涉及辅导投资者如何购买,甚至代客投资。 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定,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包括在这类股权众筹中。

关于非法集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四个要素:

一是违法性:吸收公众存款需要银监会颁发的银行牌照,没有则构成违法。

二是公开:通过媒体、微信群、QQ群等进行宣传。

三是吸引力:无论在一定时期内,承诺货币股权或偿还债务和利息都会得到回报。

四是不特定,就是我们所说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

很多私募在操作的时候没有特别注意这些方面,导致滑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甚至变成了一些公募。 我们在操作 ICO 项目时必须非常小心。

对于非法经营,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口袋罪,即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当各方面都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比如上海,前段时间关于整顿酒类,最近关于整顿烟草,无证经营烟草业务是违法的。 如果未来将数字资产或数字货币定义为许可经营,平台不具备许可,经营该标的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美国对“THE DAO”的调查也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他认为,这已经触及了股权和资产的主题。 擅自发行股票、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比特币交易群,均属于非法证券活动。

这是刑法规定的三罪,也是ICO一些环节不注意特别容易触及的法律红线。

ICO 的法律合规性

宏观上,我们认为一个ICO项目组要实时关注国内外政策研究,也要研究一些国际形势,包括最新的政策动向或通知、法律文件等。

在微观层面,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风控管理体系。 不管是不是ICO项目,只要是经济活动,都应该建立风控管理体系。 也就是说,作为运营者,他认为如何管理好,如何提升绩效才是最重要的。 作为我们的愿景,风险控制是最重要的。 重要的。 可以从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制度设置、步骤、主要类型、主要措施等方面进行设置。

二是信息公开制度。 这似乎不是很重要,但在没有明确的 ICO 法律法规和指南的情况下,这是应该遵循的事情。 您必须严格按照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发行方的项目信息、上币情况、使用情况、技术进步水平、应用场景、社区管理、投资者见面会等进行全面、准确、真实的报告。 披露。

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 ICO 项目证明自己清白的系统。 今年3月,我们与一些机构合作发布了ICO信息披露指引。 经过数次升级,现在已经到了3.0版本。

三、档案管理制度。 我们认为档案管理是未来ICO项目自我证明中非常重要的证据环节。 由于事实与法律事实具有本质区别,这些档案中的生效合同通知书和承诺书在一些相对特殊的时期可能会发挥非常特殊的作用。

第四,危机管理系统。 这种危机管理机制在很多项目团队中是不具备的。 一些有经验或高风险的主体有危机管理机制。 有的由办公室承接,有的设有公关部。 必须有特定的人来处理一些紧急情况,例如黑客攻击或技术故障。

我们要制定一个方案,由哪个部门或具体的人去执行,哪个部门要对接政府部门,哪个部门的人员要对接媒体。 很多本来风险不大的事件,经过媒体的发酵炒作,就会变成一些非常严重的事件。 有的项目组公司,因为没有和媒体打交道的经验,后果很严重。

而在司法部门调查时,一些发行人团队没有与司法部门打交道的经验。 还有投资者关系的软管理。 这是我们认为必须部署在金融等高风险行业的部门。

第五,财务管理制度。 因为ICO下没有严格的考虑机制。 越是这样,越是需要升级我们的财务管理,而不是像一些风险意识差的项目。 您需要证明您在财务管理方面是合规的。

比如币的钱包管理,通过多重加密对外公开。 事实上,项目组的老大一个人在操作钥匙。 这种权限分配非常不合理。 而你的项目白皮书应该用什么场景和技术,那么就用什么场景和技术,募集的数字资产不得用于其他主体。

其实就是第三方审核。 金融、技术评估、法律合规大家都知道。

尽量避开公募方式,通过私募的方式推进项目。

首先,了解你的投资者。 对投资者身份、资产状况、投资背景、风险偏好、数字资产认知等进行问卷调查。 部分情况需要面对面访谈,对一些风险识别特别差的群体,需要直接管理或淘汰。

二是对投资人数量设置上限。 对投资金额和品种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告知义务。 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义务必须得到解释和确认,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忽悠人。

ICO 的监管趋势

对ICO的监管,我们目前所指的是监管层的态度,多来自今年6月央行研究所所长姚谦发表的一篇关于ICO的文章。 还有一些监管态度、措施等等。

关于监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强监管的要求,一种是比较宽容的声音。 五月之前,包容是主流,五月之后,逐渐从严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与社会实践大背景密切相关。 因为ICO项目越来越多,参与人数也越来越多,引起了当地的一些担忧,所以强监管的呼声会越来越高。

再加上最近金融领域没什么动静,网贷基本回归平静,第三方支付也被央行罚款。 股市基本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ICO异军突起,媒体争先恐后地进行猜测和报道,让大家特别担心。

从监管形势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这是该项目的入境限制。 如果文件是短期发行的,可能会有配额限制。 而且可能对发行主体有比较强的要求。

与日前网贷机构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类似,ICO也将跟进。

对此,甚至不排除会有license管理。 对于二级市场的强监管,甚至可能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现在贵阳在全国走在前列,赣州紧随其后。 甚至内蒙古的乌海和山东的青岛也开展了一些沙盒管理试点。 这或许会成为未来监管的试验基地。

我们认为,目前的监管状态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 在国家层面,我们暂时认为出台强监管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毕竟涉及到全国。 像专项整治一样,国务院牵头,落实到一个党、三个委员会,乃至其他部门。 是央行管理、银行监管还是证券监管,目前还没有定论。 在监管机构还没有确定的时候,按照我们过去的经验,他会先找一个机构来确定谁来承担这个任务。 承担任务后,会有一些部门设置和一些实施思路。

有人认为这方面的ICO太火了,会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 那么地方政府可能会迅速出台1.0版本等监管措施,然后逐步扩大,这都是有可能的。 我们猜测有没有可能是北上广深这些主要地区率先推出。 你可以密切关注它。

作为律师,我们在政策预估或研判上都比较保守,甚至大家可以看出我们对ICO项目的态度是比较中性的。 一方面,我们呼吁ICO发行人严格规范自己。 另一方面,也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给国家监管部门一些建议,希望这个行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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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陈律师,刚才我讲了非法集资的几个特点,那么早期的股权众筹、互助众筹等形式的集资是否也涉及非法集资?

陈云峰:非法集资犯罪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犯罪形式。 对于较早的项目,在识别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

2、如果ICO发行人的代币不与股权等资产挂钩,如果单独作为数字资产,涉及传销,未来投资者如何获得回报?

在我们之前分析代币的本质时,我们提到了ICO发行的代币,如果不与股权等资产挂钩,它会单独作为数字资产的凭证。 就传销而言,任何主题现在都可以用作传销的工具。

关于投资者未来的回报,这是一个敏感话题。 我们认为正式的ICO下不存在投资者回报这样的命题。 严格来说,双方是在交换数字资产和应用价值。 如果一定要和投资者的回报挂钩,这里的风险又会来。

3.刚才提到美国和瑞士对ICO的规定稍微宽松一些。 能否详细谈谈在这些国家的运营情况?

陈云峰:美国在这方面还是比较严格的,尤其是“The DAO”事件出来后,美国对ICO的监管基本上归类于证监法,受证监会监管。 详细解释比较复杂。 简单说一下,国内的一些项目就是在这些国家建立一个非盈利的基金会组织,然后基金会组织委托国内的发行人团队发行ICO。

4、感觉ICO有点像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至于ICO的基本问题,国内目前还没有定义,也没有监管。 在法规实施之前,有声音说将暂时禁止ICO。 你怎么认为? 您如何看待虚拟货币?

陈云峰:在条例生效之前,有声音说应该暂时禁止ICO。 确实有这样的声音,说ICO太乱了,就像当年的荷兰郁金香,就是现代版的庞氏骗局,说要一律取缔。 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ICO对于区块链初创团队或技术团队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融资方式。

因为区块链创业团队的区块链研究不像其他技术研发那么显眼,也不是那么容易描述落地的实验性和可行性。 想象。 所以在这一项下,你获得PE和VC的投资是比较困难的。 那么ICO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融资方式,值得鼓励。 甚至有人说,区块链就是20、30年前的互联网。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还是有道理的。

如果被禁止,将延缓该课题的研发。 如果未来世界的一些工具、支付或者国家战略需要区块链技术,那么我们现在已经禁止了。 没有研发和探索会不会很惨?

(本文独家刊发于钛媒体,根据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对钛自白的分享整理)

【技术介绍:陈云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战略咨询、合规运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风控体系设计、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等。荣获“2015年度最佳法律顾问”、“2016年度十大互联网金融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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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自白第53期:疯狂的ICO将何去何从?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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